近年来,随着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和超高净值客户生命周期的变化,超高净值客户的“新财富观”正逐渐形成。超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风格也正由单一型、激进型、偏房产转向分散型、稳健型、多元化,并希望在资产配置的同时兼具财富传承、资产隔离的功能。
家族信托这一财富管理的顶层工具,逐渐成为超高净值客户的新“刚需”。家族信托如何为高净值人群提供私人定制化家族财富传承解决方案?本文梳理总结了大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Q:我目前企业经营良好,家庭结构简单,家庭和睦,是否还有必要设立家族信托?
A:有必要,并且是最佳的设立时间点。理由如下:
第一,家族信托正是为了应对未来不确定的风险,起到未雨绸缪、提前规划的作用,因而在企业经营健康、个人无担保无负债的情况设立,对于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务,才能够起到隔离的作用;
第二,设立家族信托可以帮助您提前梳理家族财富,从容考虑传承安排,有序推进传承事宜,让家族财富按照您的意愿有意义地传承下去;
第三,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能力,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抵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全,保障子孙后代的生活。
Q:家族信托是理财产品吗?
A:家族信托不是理财产品,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银保监会于2018年 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从目的和属性上定义了家族信托:除了具有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理财性质外,更核心的标签是财富传承、财产规划、风险隔离等定制化服务功能。
Q:设立家族信托能否有效隔离债务?
A:家族信托能否有效隔离债务,主要从设立信托时委托人的债务关系和债权人对信托财产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即设立信托时,信托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的决定因素。如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时其净资产为负,此时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信托,但申请撤销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具有一定的实操难度,且已经分配给善意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不予追回;如果债务在信托设立之后产生,则债权人无权申请撤销信托,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体现在此处。其次,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执行信托财产,只能先申请法院撤销。
而信托财产能否因为债务被强制执行,则要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设立信托前”是指信托关系成立之前;“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指具有优先的效力、应当在先受到清偿的权利。如果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就已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就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抵押权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利而无法得到清偿时,就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因此,信托设立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将是家族信托能否实现债务隔离功能的关键。
Q:有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但是对于分配条款却拿不定主意,能否获得相应建议?
A:分配条款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及家庭情况进行定制化设置安排,信托公司会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专业的参考建议,但仍需客户自行决定分配条款。
一般来说,家族信托有三种分配方式,分别为固定分配、条件分配、临时分配,同时客户还可设置信托终止时的分配比例。固定分配即按年或者按季分配,适合用于固定的生活费、学费分配;条件分配是指受益人触发到某一条件后(该条件由委托人设置)进行分配,如受益人求学、结婚、生育、患病等条件发生时,进行相应的分配;临时分配是指客户可以根据突发情况进行临时性的分配;信托终止时的分配比例,就是指客户对信托终止时的财产进行分配比例的设置约定。
Q: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会让后代衣食无忧,但是不是也会让后代缺少奋斗精神?
A:通过进行条件分配,委托人可以将正向激励条件与信托受益权的分配有机结合,将希望传承的家族精神融进家族信托。如希望后代奋进求学、学有建树,则可以将教育程度、所获奖项作为触发分配的条件;如希望后代接手家族企业,再创家族辉煌,则可以将企业经营指标作为触发分配的条件;如希望后代能具有创业精神、自主创业,则可以设置创业资金支持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负面约束条款,使得受益人不能坐吃山空、好吃懒做或行为不端,否则将减少收益分配或被取消受益人资格等。